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擋土結構與土方工程規章32/97/M
來源: | By:佳銘公司 www.buildmacau.com/guidement | 發布時間 :2025-01-01 | 108 次瀏覽: | 分享到:

擋土結構與土方工程規章

第32/97/M號法令

八月十一日

第32/97/M號法令 - 第一章 - 第二章 - 第三章 - 第四章


為使本地區有一在民用建築方面之專門規範,並提高民用建築之質量,土地工務運輸司一直以來有開展所需之活動,以使此重要經濟活動領域須遵守之法例得以現代化。

在此範疇內,制定了本法規所核准之《擋土結構與土方工程規章》;該規章之基礎工作由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負責。

在分析了有關這方面之不同規範後,還擇了一種可覆蓋擋土結構、填土、袪水、地基改良及加固,以及斜坡等事項之規章模式。

本規章屬於地工技術範圍,在其之前有參考《歐洲法典七》第一部分有關地工設計之一般規則而制定之《地工技術規章》。為了確保該兩份規章之連貫性,在制定本規章時,亦選取了歐洲規範作為參考,並基於澳門之特殊情況作了必須之改動。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護理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

(核准)

核准附於本法規且成為其組成部分之《擋土結構與土方工程規章》。

第二條

(監察)

土地工務運輸司及其他促進公共工程之實體,負責監察對《擋土結構與土方工程規章》之遵守。

第三條

(正在進行之工程及程序)

《擋土結構與土方工程規章》不適用於本法規開始生效時正在進行之工程及與土地工務運輸司正在處理之發出准照程序有關之工程。

第四條

(處罰制度)

因不遵守《擋土結構與土方工程規章》而適用之處罰制度為專有法規之標的。

第五條

(廢止)

廢止所有與《擋土結構與土方工程規章》相抵觸之法例。

第六條

(開始生效)

本法規公布六十日後開始生效。

一九九七年七月十七日核准。

命令公布。

護理總督 貝錫安


擋土結構與土方工程規章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標的

一、擋土結構與土方工程規章適用於填土設計、袪水、地基改良及加固、擋土結構與斜坡,包括土體與岩體等地工事項。

二、本規章應與《結構安全及荷載規章》及《地工技術規章》結合使用。前者建立總體安全標準以及確定結構安全度之方法;後者論及地工結構物之強度、穩定性、使用性及耐久性方面之要求。關於在擋土結構與土方工程所使用之材料,應使用特定法律檔之規定。

第二條

原理及應用法則之間之區別

一、本規章包括原理及應用法則。

二、原理用以建立概念、定義、要求及分析方法,除非本規章有特殊說明,否則概不允許變更。

三、應用法則應符合原理並滿足其要求,通常系被認可法則之例子。

四、允許使用與規章給出之應用法則不同之替代法規,但該等替代法規應證明符合相應之原理。

五、應用法則以較小之字體印刷,並以簡寫RA作開頭。

第三條

基本條件

使用下列之基本條件:

a) 設計所需之數據已被收集、記錄及解釋;

b) 結構物由具有適當資格及經驗之人員設計;

c) 數據收集、設計及施工人員之間存在著足夠之連續性及 聯繫;

d) 在工廠、車間及現場,已提供足夠之監察及品質控制;

e) 施工系由具有恰當技術及經驗之人員根據相關之標準及說明 書來進行;

f) 施工材料及產品系按照本規章或相應之資料或產品說明書 來使用;

g) 結構物會有足夠之維修;

h) 結構物系按照設計所定義之目的來使用。

第四條

地工設計之基礎

《地工技術規章》第二章之規定適用於擋土結構及土方工程,即關於設計要求、地工分類、設計所考慮之狀況、耐久性、地工設計之方法及地工設計報告。

第五條

地工特性描述

《地工技術規章》第三章之規定適用於擋土結構及土方工程進行設計或施工各方面事項之地工特性描述。

第六條

施工、監測及保養之監察

《地工技術規章》第四章之規定適用於對擋土結構及土方工程進行之施工、監測及保養之監察各方面事項。

第七條

擋土結構與土方工程規章所使用之術語

擋土結構與土方工程規章所使用之下列術語具有下列含義:

a) 類似經驗:指與地基相關,已經以檔形式記錄或以其他 形式清楚建立之資料,與設計中所考慮之地基,包括有同一類 之土體及岩體,該等地基將出現相似之地質特性,並包含相似 之結構物;在現場所獲得之資料視為特別相關。

b)地基:指在施工實施以前已存在之土體、岩體及回填土體。

c)結構:除了正常所指之結構概念以外,本規章所指之結構 還涉及工程施工期間之回填土體。

第八條

單位

國際單位(S.I.)之應用應符合ISO1000之要求。

RA 對地工技術計算來說,推薦使用下列單位:

- 力 ...................................................................

kN,MN

- 彎矩 ...............................................................

kNm

- 品質容量 .......................................................

kg/m3,Mg/m3,t/m3

- 容重 ...............................................................

kN/m3

- 應力、壓力、強度 .......................................

kN/m2,kPa

- 勁度 ...............................................................

MN/m2,MPa

- 滲透係數 .......................................................

m/s,m/ano

- 固結係數 .......................................................

m2/s,m2/ano

第九條

符號

本規章所用之符號符合ISO3898標準之要求,適用於所有規章之 符號在《結構安全及荷載規章》中定義。在《地工技術規章》及 《擋土結構與土方工程規章》中所使用之符號在附錄一中定義。



擋土結構與土方工程規章

第二章

填土、祛水、地基改良及加固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十條

範圍

經下列事項獲得適當地基條件,則適用本章之規定:

a) 鋪置土壤或顆粒性材料;


b) 袪水;


c) 地基處理;


d) 地基加固。

RA 鋪置土壤或顆粒性材料之情況,包括:

a) 在基礎及地基板以下之填土;


b) 開挖及擋土結構之回填;


c) 一般之土地填築,包括水力填築、綠化填築及棄土堆;


d) 為堤防及運輸網絡之路堤。

地基之袪水可以系暫時性或永久性。

地基處理,以改善其性能,可能系天然地基或填土。地基改良可以系暫時性或永久性。

第十一條

基本要求

一、應滿足基本之要求,即填土、袪水、地基改良及加固系有足夠能力支撐由荷載、滲漏水、振動、溫度、降雨等所引起之作用力。

二、填土鋪置處之地基亦應滿足基本之要求。

第二節

填土施工

第十二條

總則

適當之填土應基於容易處理之良好材料,及夯實後可獲得足夠之工程性能。

RA 設計時應考慮運輸及鋪置之問題。

第十三條

填土材料之選擇

一、用於填土之材料在選擇上之準則,應基於在夯實後能得到足夠之強度、硬度及透水性能。該等準則應考慮填土之目的及放置於填土上結構物之要求。

RA 適當之填土材料包括多數之級配天然顆粒材料及特定之廢料,例 如經選擇後之礦碴及燃料灰燼。在某些情況下亦可選用一些生產 材料,例如輕骨材。一些凝聚性材料亦可能適用,但需要特別小 心使用。

二、當選擇填土材料時,應考慮下列事項:

a) 級配;


b) 耐軋性;


c) 夯實性能;


d) 可塑性;


e) 有機物含量;


f) 化學侵蝕性;


g) 污染效應;


h) 溶解性;


i) 對體積變化之靈敏性(膨脹性粘土及塌陷性材料);


j) 抗風化能力;


l) 開挖、運輸及鋪置之影響;


m) 鋪置後可能出現之膠結(例如:溶礦爐碴)。


RA 若本地材料,在其天然狀態下不適用作填土,可能有需要採用下 列其中之一種步驟:

a) 調節含水量;


b) 混合水泥、石灰或其他材料;


c) 軋碎、篩選或沖洗;


d) 使用適當之材料保護;


e) 使用去水層。

三、當選用之材料包括潛在之侵蝕性或化學污染性時,應採用足夠之防預措施,以防止對結構物或設施之侵害或污染地下水。該等材料袛得在有永久性監測系統之地方上使用。

四、在有懷疑之情況下,回填材料之原料應經過測試,以保證其能適合原本之使用目的。測試之種類、數量及頻率應根據材料之種類及不均勻性,以及工程計畫之特性來作出選擇。

RA 對於1類地工分類,對材料之外觀檢查,一般上已經足夠。

五、回填之材料不應包含異物。

第十四條

填土鋪置及夯實之程式選擇

一、夯實之準則應根據其目的及性能表現要求對每一區或每一層之填土而建立。

二、填土之鋪置及夯實程式應作出選擇,即其方法能夠保證整個建造過程填土之穩定性,及天然之下層土不會受到不良之影響。

三、填土之夯實程式之選擇,系根據夯實之準則及下列各項因素:

a) 材料之來源及性質;


b) 鋪置之方法;


c) 鋪置之含水量及其可能之變化;


d) 壓實之初始厚度及最終厚度;


e) 氣溫及降雨;


f) 夯實之一致性。

RA 為了得到適當之夯實程式,需要使用預定之材料及夯實設備進行工 地嘗試試驗。這可以決定用來跟從之夯實程度,即每層之厚度、經過 之次數、運輸之適當技術、需添加之水量及材料之堆積。這亦可用以 建立控制之準則。

四、當鋪置凝聚性填土材料期間,可能出現降雨之情況,填土之表面應經常保持有足夠排水能力之剖面。

五、膨脹性及可溶解性土壤通常不應作為填土材料。

六、若作為基礎周圍之填土,應選擇適當之夯實程式,使將來基礎周圍及地板下之沉降不會產生不利之損害。

第十五條

填土之檢查

一、夯實之工作應由監察或試驗而作出檢查,以保證填土之性質、鋪置含水量及夯實程式,始終跟隨預定之指示進行。

RA 對某些材料及夯實程式之組合,夯實後之測試可能並不需要,特別 系當測試得由夯實已被證實跟隨適當之程式進行所取代,而該適當之 程式系從工地嘗試試驗或從類似經驗所得到。

夯實之試驗應當使用下列其中一種方法進行:

a) 幹密度之量測,若設計要求,包括含水量之量測;

b) 性能之量測,例如貫入阻力、勁度模數等,該等量測可能並不 足以決定凝聚性土壤是否獲得符合要求之夯實。

基礎建立處之結構性填土,應使用合適之材料(參照第十三條第一款),對其應保證有適當之密度,即最少到達95%之夯實度,相對於從實驗 室夯實試驗得出之最大夯實密度(即規範ASTM D1557所述之改良夯實試驗, 使用4.54kg之撞鎚,跌落高度0.457m),並應防止崩塌及過大差異沉降 之風險。

對填石或填土包含大量之粗粒料時,使用實驗室夯實試驗(即通常稱為改 良夯實試驗)來測試夯實系不適當,檢查夯實得使用下列方法:

a) 檢查夯實系根據由工地嘗試試驗或從類似經驗得到之程度來進行;

b) 檢查由於額外夯實設備輾過而產生之額外沉降,系低於一個指定 之數值;

c) 振波方法。

二、若不可接受超夯實之情況,應指定一個上限之邊界。

RA 超夯實可能產生下列之不良效果:

a) 在堤壩及斜坡生滑面及高之土壤勁度;


b) 對埋掩及擋土結構物產生高之土壤壓力;


c) 材料之軋碎,例如軟弱之岩石、礦碴、火山砂等用作輕骨材 填料時。

第三節

祛水、地基改良及加固

第十六條

祛水

一、任何從地基中清除水或為了降低水壓力之方案,應基於地工勘測之結果考慮。

RA 得以重力式排水、集水坑抽水、井點或鑽井、電滲作用等方法清 除水體。採用之方案系根據原有地基及地下水之情況,以及工程項 目之特點:例如開挖深度及袪水範圍。

袪水系統之一部分得為離開開挖區一段距離外之回灌井系統。

二、袪水方案應滿足下列適用之條件:

a) 對於開挖來說,地下水之降低應使開挖之周圍在任何時期仍 然保持穩定,而不會發生如低透水層之下由於過大之水壓力,而 產生過大之隆起或底面之破裂;


b) 所採用之方案不應導致鄰近之結構物產生過大之沉降及損壞;


c) 所採用之方案應避免過多之基土,從開挖區四周或底面由於滲 流而走失;


d) 除非採用統一均勻之級配材料,而其本身可以作為過濾材料之情 況,否則應提供適當之濾料於集水坑周圍,以保證不會從抽水中產 生很多之土壤流失;


e) 從開挖區清除之水體通常應從開挖範圍內清除排走;


f) 袪水方案之設計、安排及裝設,應保證水位之高度及孔隙壓力在 設計之預測中不會有很大之變動;


g) 對抽水能力及可用之後備設施應保留適當之安全儲備,以便考慮出 現損壞之情況;


h) 當容許地下水回復其原有之高度時,應小心處理,以防產生含有敏 感結構之土壤崩塌,例如松沙;


i) 所採用之方案不應導致過多之受污染水流放到開挖區內;


j) 所採用之方案不應導致從食用水之匯水區域內抽走過多之水體。

三、袪水之有效性應從監測地下水位、孔隙壓力及若必須的話、地基之移動,以進行檢查。收集到之數據應定期重新檢閱及解釋,以決定地基狀況建造中之構造物及鄰近之結構之袪水效果。

四、當抽水之操作系經過一段長時間之期間,需要對地下水作檢查,因為鹽類及氣體溶解之產生可能引致井管濾網之侵蝕或鹽類之沉澱引致瀘網之堵塞。細菌之作用亦可能在長時期之袪水過程促成沉積堵塞之問題。

第十七條

地基改良及加固

一、在選用或採用地基改良或加固方法之前,應進行地工勘測,以便獲得原始地基條件之足夠資料。

二、對特定情況之地區改良方法,應考慮下列適用之因素作出選擇:

a) 工地地層或填土材料之厚度及性質;


b) 不同層面之水壓;


c) 地基所支承結構物之性質,尺寸及位置;


d) 防止對鄰近結構物或設施造成損壞;


e) 地基改良系臨時性或永久性;


f) 對於預期之變位,地基改良之方法及施工順序之相關關係;


g) 對環境之影響,包括有毒材料之污染及地下水位之改變;


h) 對於材料品質變壞之長期效應。

RA 對很多情形之地基改良及加固工作,應歸類為3類地工分類。

三、地基改良之有效性應對照接受準則作出檢查,對決定適用之地基特性之改變,或從改良方法所得到之狀況。




擋土結構與土方工程規章

第三章

擋土結構物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十八條

範圍

本章規定適用於抵擋岩土及類似材料或水之結構物,材料被抵擋系指材料將保持一個比其自然坡度(無結構物存在下)更為陡峭之坡度。擋土結構物包括其結構單體與土及岩石相連接之所有類型牆體及支承系統。

RA 在考慮擋土結構物設計時,應適當區別下列三種主要之擋土結構物 類型:

a) 重力式擋牆系由石塊、素混凝土或鋼筋混凝土築成,並且具 有一個有或無踵、埂或扶壁之基礎。擋牆本身之重量有時包括 穩定土體或岩石介質,在支承被擋材料中起著一個重要之作用。 該類型之擋牆包括:例如具有常厚度或變厚度之混凝土重力式擋 牆、擴大基礎之鋼筋混凝土擋牆及扶壁擋牆;

b) 埋置式擋牆系用鋼材、鋼筋混凝土或木材製成之相對較薄之擋 牆,由錨杆、撐杆及/或被動土壓力支承。擋牆牆體之抗彎能力在 支承被擋材料中起重要作用,而該類型之擋牆包括:例如懸臂鋼板 樁擋牆、錨杆或撐杆支撐之鋼或混凝土板樁擋牆及地下連續牆;

c) 複合式擋土結構系指由上述兩種類型擋牆之單元組合而成之擋牆 結構,該擋牆存在之形式很多,例如雙層板樁牆圍堤、用鋼筋、土 工布或灌漿加固之土制結構物及具有多排地錨或土錨之結構物。

第十九條

極限狀態

一、應符合一系列應當考慮之極限狀態,最少下列極限狀態應當被考慮:

a) 整體失穩;

b) 結構單元,如牆體、錨杆、橫撐或撐杆之破壞,又或單元之間連 續之破壞;

c) 地基及結構單元之聯合破壞;

d) 擋土結構物之移動引致之結構破壞,又或影響結構物本身、相關 之附近結構及設施之外觀或有效使用性;

e) 通過擋牆或擋牆以下不可接受之滲漏;

f) 通過擋牆或擋牆以下土顆粒不可接受之轉移;

g) 地下水水流不可接受之變化。

二、此外,下列之極限狀態亦應當被考慮:

a) 對重力式擋牆結構及複合式擋牆結構:

-基礎下土體之承載能力破壞,

-擋牆基礎之滑動破壞,

-擋牆顛覆破壞;

b) 對埋置式擋牆結構:

-擋牆或擋牆部分轉動或平移破壞,

-擋牆垂直向失穩破壞。

三、對所有類型之擋土結構物,以上之各種極限狀態之組合應當被考慮。

RA 重力式擋土牆結構之設計經常遇到一些在擴大基礎、堤壩及土 坡設計中遇到之相同類型之問題。當考慮重力式擋土結構之極限狀 態時,《地工技術規章》第五章內之原則因而可適用。解釋及分析 在大偏心及傾斜荷載作用下擋牆基礎以下地基承載能力之破壞,應 當特別小心。

第二節

設計中考慮之荷載、幾何數據及狀況

第二十條

總則

對於極限狀態之計算,荷載選擇應考慮《地工技術規章》中第十一條所列出之作用力。

第二十一條

回填材料之重量

回填材料單位重量之設計值,應在對用以回填之材料加以認識之基礎上進行估算。地工設計報告應規定在施工過程中進行試驗及檢查,以驗證實際現場數值不低於設計中之假定數值。

第二十二條

附加荷載

附加荷載設計值之確定應考慮在地面上或附近地面上出現之建築物、停駛或行駛之車輛及起重設備、存放之粒狀材料、貨物或集裝箱等。

RA 對重複出現之附加荷載,如由岸壁支承之起重機路軌等,應小心 處理。該重複附加荷載引起之壓力遠遠超出一次荷載引起之壓力、或 與其等量荷載在靜力狀態作用下產生之壓力。

第二十三條

水重

水之單位重量設計值將反映出水之含鹽量、或者化學物質及污染物之含量之程度,以對水重標準值進行修正。

RA 部分實地條件,如水中含鹽量及含泥量等,對水之單位重量影 響很大。

第二十四條

波浪力

波浪及波浪撞擊力之設計值將根據在結構物現場得到之氣候及水力條件局部數據來選擇確定。

第二十五條

支承力

由預應力操作過程中引起之力各個分量將被作為荷載考慮。設計值應在考慮了錨具超載及錨具鬆弛影響後選擇確定。

第二十六條

撞擊力

撞擊荷載設計值之確定應考慮在撞擊過程中擋牆系統吸收之能量。

RA 對擋牆受側向撞擊,當牆面承受一個撞擊力時,通常應考慮由被 擋地基表現出之剛度增加;此外對埋置式擋牆,由側向撞擊引起之 液化出現危險性應被調查。

第二十七條

溫度之影響

擋牆結構之設計應考慮在時間及空間上溫度異常差異之影響。

RA 當確定撐杆及支柱之荷載時,應特別考慮溫度變化之影響。

第二十八條

幾何數據

一、幾何數據之設計值應根據《地工技術規章》第二章所述之原則取得。

二、關於擋土結構後之回填,其幾何數據之設計值應當考慮實際之現場值變化。設計值亦應考慮擋土結構前預期之開挖或可能之沖刷。

RA 在擋牆之穩定取決於擋牆前地基之被動土壓力之情況下,極限 狀態計算中之被動土體地面標高應降低一個量值hp,對一個懸壁 式擋牆,hp應等於牆高之10%;對一個支承式擋牆,應等於最低 支承點到地面之間高度之10%,並限制0.5米為最大值。

三、確定自由水狀態及地下水狀態之幾何數據設計之選擇應根據在擋牆現場處得到之水力及水文地質條件之局部數據進行。同時應考慮地下水滲透性狀態之變化影響,對靜止地下水或承壓地下水存在引起之不利水壓力可能性應被考慮。

第二十九條

設計中考慮之狀況

對擋牆結構之設計,下列各項應考慮:

a) 土體特性隨時間及空間之變化;

b) 水位及孔隙水壓力隨時間之變化;

c) 荷載及荷載組合之變化;

d) 在擋牆結構前之開挖、沖刷或侵蝕;

e) 擋牆結構後之回填;

f) 擬建之結構物及附加荷載之影響,如可預測;

g) 由沉降或下沉所引起之地基移動。

第三節

設計及施工考慮

第三十條

總則

一、在設計中,應將《地工技術規章》第七條第九款中論述之各項進行組合,來考慮極限狀態及使用界限狀態。

RA 由於地基及擋牆結構之間相互作用比較複雜,在實際施工之前有 時詳細設計一個擋牆結構較為困難。在該等情況下,對擋牆結構之 設計使用觀察方法系適當的。

對許多擋土牆結構,當擋牆發生足夠位移引起附近結構物或設施損壞時,一種特別界限狀態出現。雖然在該狀態下擋牆之倒塌並非馬上發生,但由此引起之損壞程度已大大超過支承結構物中之使用界限狀態。但如土體系中密或堅硬,適當之施工方法及順序被採用,則《地工技術規章》及本規章對極限狀態設計所需要之設計方法及安全係數常常已經足夠防止該類型之界限狀態之發生。對一些高超固結粘土層,開挖時應特別小心較大之靜止水準應力可能引起大面積之大移動。

二、擋牆結構之設計應考慮下列適合之各項:

a) 施工擋牆之影響包括:

- 對基礎開挖各個側面進行之臨時支撐,

- 由擋牆之安裝及施工引起之現場應力及綜合地基移動 之變化,

- 由打樁、鑽孔、開挖或灌漿操作引起之地基擾動,

-施工通道;

b) 完工擋牆所需要之防滲程度;

c) 施工擋牆到低滲透性介質中、並形成一個截水牆之可行性, 對引起之平衡地下水流問題應作估算;

d) 在附近地基中形成地錨之可行性;

e) 擋牆支撐之間開挖之可行性;

f) 擋牆承受垂直荷載之能力;

g) 為擋牆本身維修及相連排水設施而設之通道;

h) 擋牆及錨定裝置之外觀及耐久性;

i) 對板樁,需要有一個足夠之斷面剛度,以便打到設計貫入 度不出現聯鎖損失;

j) 當沒有放置填料時,鑽孔孔壁或泥漿槽護壁之穩定;

l) 對擋牆附近之回填,考慮回填材料之自然特性及壓實回填料 之方法;

m) 地基土特性隨時間變化之可能性;

n) 結構構件之柔韌性。

RA 擋牆應盡最大可能設計成為,危險出現時(如接近極限狀態)以 可見之信號發出適當之警告。設計應防止脆性破壞之出現,如在沒有 明顯之變形下出現突然擋牆倒塌。

三、若設計之擋牆工程安全性及耐用性取決於排水之成功與否,排水系統破壞之後果應被考慮,要重視對使用壽命之損害及修復費用。下列條件之一或者組合應應用:

a) 應規定排水系統之維修計畫,設計應為該計畫之實行提供可行之 方法;

b) 用可比較之經驗及預計出現之水流評估來論證排水系統可在不用 維修下適當運作。

RA 預計出現之水流滲流量、壓力及化學物含量應被考慮。

第四節

土壓力及水壓力之確定

第三十一條

設計土壓力

一、設計土壓力之確定應考慮可以接受之、並且在所考慮之界限狀態下擋牆結構發生之移動、應變方式及數量。

RA 在下列章節中,“土壓力”將表示由軟土及風化岩石作用之壓 力,並包括地下水之壓力。

二、設計土壓力之數量及方向之計算應進一步考慮:

a) 在地基面上之附加荷載或超載、及地基面之坡度;

b) 擋牆對垂直向之傾斜;

c) 地基中之水位及滲透力;

d) 擋牆相對地基之移動數量及方向;

e) 對整體擋牆結構,水準及垂直平衡;

f) 地基之抗剪強度及單位重量;

g) 擋牆及支承系統之剛度;

h) 擋牆之粗糙度。

RA 發揮之擋牆摩擦力及粘附力大小系下列因素之函數:

a) 地基之強度參數;

b) 牆及地基接觸面之摩擦特性;

c) 牆及地基相對移動之方向及數量;

d) 由擋牆摩擦力及粘附力引起之支承垂直荷載之能力。

在牆及地基接觸面上發揮之剪應力大小受到牆及地基接觸面參數δ及a之限制,δ為地基及結構之間抗剪阻力角,a為粘附力。對完全光滑之擋牆,δ=0及a=0;對完全粗糙之擋牆,δ=Φ及a=c,Φ及c分別為地基之抗剪阻力角及凝聚力。

支承砂料或石料之混凝土板樁或者鋼板樁牆通常假定δ=kΦ及a=0,而由地基及牆接觸面擾動引起之Φ不應超過地基臨界狀態之摩擦角、k值對預製混凝土或者鋼之板樁不應超過2/3、對現澆混凝土假定為1.0。粘土中之鋼板樁在不排水條件下通常假定在剛開始打入後δ=0及a=0,一段時間後有所增加。

三、根據《地工技術規章》表一之規定,土壓力之設計數值及方向可以用所考慮之適合界限狀態下地基參數之設計值來計算。

RA 在極限狀態下土壓力之設計值通常不同於在使用界限狀態下之土壓力,該兩數值從兩種基本不同之計算中決定。因而,當表示一個作用土壓力時,不得用一個簡單之特性數值來確定。

四、在岩石介質中之擋牆結構情況下,地基壓力之計算應考慮不連續性之影響,特別應注意岩石之走向、隙縫、不平整度及回填料之力學特性。

五、在膨脹土地基中之擋牆結構,土壓力之計算應考慮地基之膨脹潛在性。

RA 粘性土之膨脹壓力取決於塑性、放入之水含量及水力邊界條件。

第三十二條

靜止土壓力值

當擋牆相對地基沒有移動發生時,土壓力以靜止土壓力狀態進行計算。靜止之應力狀態應考慮地基之應力歷史。

RA 就正常固結土體,當擋牆結構移動少於5×10-5h時,擋牆結 構後地基通常以靜止應力狀態存在;h為擋牆高度。

對一個水準地基面,表示由上覆荷載引起之水準及垂直之有效應力之比之靜止壓力係數k0。由下式決定:

 

這裏Φ' 指地基摩擦角之有效壓力,roc指超固結比,對roc很高之數值,上述公式不適用。

若地基面從擋牆處向上傾斜、且與水平面成一個角度β≤Φ',則有效土壓力之水準分量σ'ho與有效之上覆壓力及係數K有關,由下式表示:

K0β = K0 (1 + sin β)

土壓力之方向被假定平行地基面。

第三十三條

土壓力之界限值

一、土壓力之界限值系被動土壓力或主動土壓力,該等壓力發生在當地基抗剪強度充分發揮、且對地基及擋牆之移動量值及類型無阻礙時。

二、當撐杆、錨杆或相似元件施加運動動力條件在擋牆結構上時,界限值往往產生一個可能但非必定最不利之土壓力分佈。

三、應論證對假定之土壓力分佈可取得垂直平衡,若不行,在擋牆一側應減小牆之摩擦參數。

第三十四條

土壓力中間值

土壓力中間值發生在當擋牆之移動不足夠大、沒有充分發揮界限值時。土壓力中間值之確定應考慮擋牆移動之數值及相對地基之方向。

RA 中密密度以上之非粘性土地基中主動界限狀態發生所需要之移動 要達到下列數值:

a)牆頂轉動 — 0.002h;

b)牆趾轉動 — 0.005h;

c)平移 — 0.001h;

這裏h為牆高

土壓力中間值之計算,可用幾種方法如:各種經驗準則、彈簧常數法及有限單元法。

第三十五條

壓實影響

一、若擋牆後分層回填及壓實,將有一個附加土壓力發生,附加土壓力之確定應考慮壓實程式。

RA 實測資料指出附加土壓力值取決於壓實所施加之能量,壓實之厚度及壓實機械之行馳方式。但當放置另一層填土並壓即時,壓實對下層之影響會減少。當回填完成後,附加土壓力通常作用在擋牆上部。

二、施工期間為了避免產生附加土壓力,而導致擋牆結構之附加移動,適當之壓實程式應被應用。

第三十六條

水壓力

一、設計水壓力之確定應考慮地面以上之水位及地下水位。

二、當校核極限狀態及使用界限狀態時,水壓力應根據《地工技術規章》第十一條及本規章第三十條第三款進行組合作用以計算考慮。

三、對於抵擋中滲透性或低滲透性土體(粉土、粘土)之擋牆結構,若無可靠之排水系統或防止滲漏,擋牆後之水壓力被假定相應於一個不低於低滲透性材料頂面標高下之水位。

四、在自由水位突然發生變化之地方,水位變化後馬上出現之非穩定條件及穩定條件應檢查。

五、在沒有特別排水方法或止水措施之地方,應考慮水體產生之拉力或收縮裂縫所產生之影響。

RA 對以上情況下粘性土體,設計之總壓力通常應不小於地基表面為零點所增加之靜水水壓力。

第五節

極限狀態設計

第三十七條

總則

一、擋牆設計應校核在極限狀態下根據本章第二節中規定之設計作用力及作用力之適當組合。

二、所有相關之界限模式應被考慮。

RA 對大部分普遍使用之擋牆結構,最少應考慮圖一至圖六所示之界限模式類型。

三、對極限狀態之計算,應使用《地工技術規章》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所規定之設計作用力(荷載)及設計強度來建立並取得力之平衡。 計算所涉及之材料中之變形相容應在估算設計強度時考慮。

四、對地基強度,數值分佈不均勻時應使用上限或下限設計值。

五、使用根據地基及結構單元之相對位移及剛度對土壓力分佈再分配之計算方法。

六、對細粒徑土體,短期及長期特性應考慮。

七、對受不同水壓力作用之擋牆,防止由水力不穩定(沖刷)引起破 壞之安全性應校核。

第三十八條

整體穩定

本規章第四章所述原則,應適當用作論證將不發生整體穩定破壞及相應之變形系足夠小。

RA 最少,圖一所示關於開展性破壞及液化之界限模式類型應被考慮。

圖一擋牆結構整體穩定之極限狀態圖例




第三十九條

重力式擋牆之基礎破壞

《地工技術規章》第五章所述原則,應適當用作論證基礎破壞將不發生及相應變形將很小。承載力及滑動應考慮。

RA 最少圖二所示之界限模式類型應被考慮。

 

圖二 重力式擋牆基礎破壞之極限狀態圖例




第四十條

埋置式擋牆之轉動破壞

一、應以平衡計算來論證埋置式擋牆具有足夠之深度埋入地基,以防止轉動破壞。

RA 最少圖三所示之界限模式類型應被考慮。

 

圖三埋置式擋牆轉動破壞之極限狀態圖例

二、土體及擋牆之間剪力之設計數值及方向應與設計狀態下發生之相對垂直位移相一致。

第四十一條

埋置式擋牆之垂直破壞

一、應以設計土體強度及擋牆上設計垂直力來論證垂直平衡之取得。

RA 最少圖四所示之界限模式類型應被考慮。

 

圖四埋置式擋牆垂直破壞之極限狀態圖例




二、在考慮擋牆向下移動之地方,上限設計值應被使用在對預先施加之應力計算中,如從地錨中產生之垂直向下分力等。

三、土體及擋牆之間剪應力之設計數值及方向應與轉動破壞之校核相一致。

RA 對擋牆上剪應力,應以相同設計值來校核垂直及轉動平衡。

四、若擋牆承擔一個結構物之基礎作用,應以《地工技術規章》第六章所述原則校核垂直平衡。

第四十二條

擋牆結構之結構破壞

一、擋土結構物包括了如錨杆、支柱等支承結構元件,應根據《地工技術規章》第二章內容來驗證防止結構之破壞,應在不超過擋牆設計強度及如撐杆及錨杆等支承結構原件設計強度下論證取得平衡。

RA 最少圖五所示之界限模式類型應被考慮。

二、對每種極限狀態,應論證在地基及結構中所需之強度在相容變形下能夠被發揮。

RA 在結構元件中,應考慮由非加筋斷面之開裂、塑性鉸之大量轉動或鋼結構斷面之局部彎曲等影響引起之強度隨變形減小。在地基中,由密實粒徑土體之膨脹及粘土中磨光面之形成引起之強度損失應考慮。

第四十三條

錨杆拉拔破壞

在不出現地錨拉拔破壞下,論證平衡能夠取得。

RA 灌漿錨杆應根據本章第七節進行設計。最少,圖六(a,b,c)所示之界限模式類型應被考慮。

對“地牛”錨杆,圖六(d)所示之破壞模式應考慮,錨杆抗拔能力之 計算應在根據被動土壓力而沒有牆體摩擦角之情況下為之。

在錨杆間距很小之地方,應考慮錨杆之間形成平行或重疊組合、相互作用及錨杆組一起之可能破壞。


圖五擋牆結構之結構破壞之極限狀態圖例



 

圖六錨杆拉拔破壞之極限狀態圖例




第六節

使用界限狀態

第四十四條

總則

擋土結構物應對使用界限狀能作出檢查,並使用本章第二節所述之適當設計情況。

第四十五條

位移

一、對牆體及其鄰近地基之容許位移限制數值,應根據《地工技術規章》第二章所述而建立,並考慮所支承之結構物及設施對位移之容許誤差。

二、應經常基於類似經驗,小心預計擋土牆之扭轉及位移,及對所支承結構物及設施之影響。預計亦應包括牆體施工所造成之影響。應驗證預計之位移不超出限制數值。

三、若對位移之初步小心預計值超過限制數值,設計應有包括位移計算在內,更加詳細之研究所證明。

四、若預計之位移超過限制數值之50%,應根據下列情況對位移之計 算作出更詳細之研究:

a) 當鄰近結構物及設施對位移有不尋常之靈敏性;

b) 當牆體抵擋超過6m之低塑性土壤或3m之高塑性土壤;

c) 當牆體在其高度內或底面下被軟弱之粘土所支承;

d) 當無類似經驗。

五、位移之計算應考慮地基及結構構件之剛度及施工之順序。

RA 在位移計算所假定之材料行為,應從有相同計算模式之類似經驗所校訂。若假設線性行為,所採用地基及結構材料之剛度應合於變形計算之程度。另一選擇系採用材料之完全應力-應變模式。

第四十六條

振動

《地工技術規章》第六十五條之規定亦適用於擋土結構。

第四十七條

結構使用界限狀態

對結構構件作使用界限狀態檢查時,設計土壓力應使用所有之土壤參數之特徵值而推導得出。

RA 設計土壓力之評估應考慮地基之初始應力、剛度及強度以及結構構件之剛度。

設計土壓力應考慮結構在其使用界限狀態之容許變形而推導出。該等土壓力不必與主動及被動數值相應。

第七節

錨固

第四十八條

範圍

本節系有關任何形式之錨固,使用作為支承擋土結構由傳遞拉力於土體或岩石之持力層。

RA 該等錨固包括:

a) 裝設包括錨頭,自由錨固長度及由灌漿所建立之固定錨固 長度;

b) 裝設包括錨頭,及固定錨固長度但並不擁有自由錨固長度 (土錨);

c) 裝設包括錨頭,自由錨固長度及鋼筋混凝土或鋼錨碇;

d) 裝設包括螺旋錨碇及錨碇蓋;

地錨得使用為擋土結構之臨時或永久構件。

第四十九條

錨固設計

一、錨固設計應考慮在錨固可預計之設計年限期間之所有狀況。應考慮永久錨固之腐蝕及潛變。

RA 應當優先選用一些錨固裝設,其力學行為及耐久性已經有檔記載經驗,證實有良好之長期表現。

二、在錨固設計及施工前之地工勘測,應包括實際工地以外之地基層面,若該處為拉力傳遞之地方。

三、若錨固準備使用超過兩年,應作為永久錨固般設計。

四、當對錨固進行極限狀態檢查時,應分析下列三個破壞機理:

a) 拉腱或錨頭關於材料強度之破壞,或內部連結之束縛破壞;

b) 錨固在拉杆-灌漿或灌槳-地基之介面破壞,設計之抗拔阻力應 超過錨固之設計荷載;

c) 根據本章第五節之原理,結構包括錨固之整體失穩破壞。

RA 對所給出設計狀況之抗拔能力系根據錨固之幾何形狀,但對周圍地基之應力傳遞系受到施工技術之影響。這特別適用於灌漿式錨固,因所選用之鑽孔技術及沖洗方法更為重要。

五、錨固所使用之鋼拉腱或鋼拉杆,應根據《鋼筋混凝土及預應力混凝土結構規章》之原則進行設計。

RA 最小自由錨固長度應約為5m

第五十條

施工考慮

一、牆體及拉腱間之連結,應能適應使用時所產生之移動。

二、永久性錨固應對錨腱之全長及錨頭進行保護以對抗腐蝕。應考慮錨固使用壽命期間之環境條件。

RA 下列準則應考慮作為水準指示,關於混凝土或硬化泥漿為對抗 水體侵蝕而需要作出特別之預防:

a) pH值小於5.5;

b) 碳酸,CO2大於40mg/l;

c) 氨鹽基,NH4大於30mg/l;

d) 鎂,大於1000mg/l;

e) 硫酸鹽,SO4大於200mg/l

f) 硬度,小於30mg CaO/l

除了對抗腐蝕之保護外,對永久性錨固通常要求機械性之保護,以防止抗腐蝕層在運輸、安裝及施加應力期間被損壞。

第五十一條

錨固試驗

一、錨固所能承受荷載之能力,應由錨固測試及本地經驗所評估。下列之荷載試驗可以對工地之錨固進行測試:

a) 評估試驗;

b) 驗收試驗。

二、評估試驗應在主要合約簽訂之前,或施工過程中在選擇工作錨固時進行,目的系評估系統之適當性及是否能在現存之土壤條件下提供必須之錨固能力,該試驗亦可以提供驗收試驗之準則。

三、驗收試驗應進行用來證明每個已安裝之錨固有足夠之能力支持假設之設計荷載。

四、用來安裝作為工地評估試驗之錨固,其安裝方法應根據第五十四條完整歸檔。

五、在錨固安裝及荷載試驗開始之間,應有充足時間,以保證拉腱-灌漿(或相關之灌漿-囊套)及灌漿-地基,介面得到要求品質之裹握力。

六、對所有用作錨固試驗之設備及量測儀器應進行檢查,包括靈敏度、精密性及在完好之作業狀態。

第五十二條

評估試驗

一、對每一不同之地基條件及施工條件應進行最少一個評估試驗,除非存在類似經驗。

RA 對於一個大型之錨固工程計畫,對每一種地基條件所施行之評估試驗數目,凡針對臨時錨固而當其破壞,袛有輕征嚴重後果時應為最少1%,但凡針對永久錨固或臨時錨固而當其破壞有嚴重後果時應為最少2%

二、試驗之持續時間應足夠,以保證預應力或潛變之變動,在容許界限內趨向穩定。

三、當從一個或多個錨固試驗測定之數值Ra,用來推導極限錨固 阻力特徵值Rak時,由於地基條件及裝設施工效果之變異性,應留 有餘量。在使用下列公式時起碼應同時滿足表一中之(a)及(b) 條件。

Rak =

Ra

ξ

表一:推導Rak之係數 ξ

荷載試驗數目

1

2

>2

a)平均Ra值時係數ξ

1.5

1.35

1.3

b)最小Ra值時係數ξ

1.5

1.25

1.1

從評估試驗得出錨固能力Ra,應相等於參照第四十九條第四款首兩 種破壞機理中較小之相對荷載,及潛變界限荷載。

RA 在解釋評估試驗結果時,應區別地基系統及隨機之變化因素。

地基變化之系統因素可由考慮不同區域有各自不同之條件,或現場位置地基變化之趨勢所造成。然後應檢驗錨固之安裝記錄,任何與正常施工情況差異之現象應予以解釋,該變化差異作為正確選擇評估試驗之部分原因。

四、設計能力Rad可由下式求得:

Rad =

Rak

γm

此處對臨時錨固γm=1.25,及對永久錨固γm=1.5。然後將設計能力與錨固所承受之最大極限狀態設計荷載作出比較。

五、評估試驗之程式,特別系有關於荷載級數之數目、每級之持續時間及荷載迴圈之使用,應務使可得到錨固能力潛變界限荷載,表面自由拉腱長度等結論。

第五十三條

驗收試驗

一、所有灌漿錨固應在使用之前及在鎖定程式之前進行驗收試驗。

二、驗收試驗應按照標準程式進行,而驗收之準則系由評估試驗之結果而得出,其目的要證明每一錨固對支承最大界限狀態荷載之能力。

三、試驗程式應有助表面自由拉腱長度之確定,及在鎖定後錨固力之鬆馳將會小於可接受之程度。

RA 驗收試驗之荷載可以用作錨固之預應力,目的系減少錨固力將來之鬆馳。

第五十四條

施工、監測之監察

一、錨固安裝計畫應放置於工地,包括所使用錨固系統相關之技術說明書。

RA 合適之錨固安裝計畫應包括下列資料:

a) 指定之錨固種類;

b) 錨固之數目;

c) 每一錨固之位置及方向及定位之容許誤差;

d) 錨固長度;

e) 每一錨固之安裝日期及時間;

f) 對灌漿錨固:材料、壓力、灌漿體積、灌漿長度、灌漿 時間等;

g) 要求之錨固承載能力;

h) 所選用保護侵蝕之裝置;

i) 安裝之技術(鑽孔,放置,結合及應力);

j) 識別到之阻礙;

l) 所有在錨固工作所遇到之拘束。

二、所有之錨固安裝應在工地進行監測及記錄,在錨固安裝完成時,應保存每一錨固之已簽署確認之記錄。

三、若檢查顯示所安裝之錨固出現品質方面之疑問時,應進行額外之勘測,以便確定錨固之完工狀況。

四、當工程完結時,應保存所有記錄。完工記錄方案應在錨固工作結束後彙編並與施工檔一起保存,所有材料之證明書及其相關性質亦應保留。

擋土結構與土方工程規章

第四章

填方及斜坡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五十五條

範圍

一、本章規定適用於填方及斜坡;但不適用於堤防及水壩。

二、填土之放置及壓實在第二章考慮,而對斜坡提供支承之擋土結構則在第三章考慮。

第五十六條

界限狀態

一、為了滿足對填方及斜坡之穩定界限變形、耐久性及對鄰近結構及設施之損害限制等基本要求,應考慮下列之界限狀態:

a) 整體失穩或承載能力破壞;

b) 內部侵蝕所引致之破壞;

c) 表面侵蝕或沖刷所引致之破壞;

d) 水力上舉所引致之破壞;

e) 填方及斜坡之變形(包括由潛變所引致之)及它們之基礎將 引致鄰近結構物、道路或設施之結構破壞;

f) 落石;

g) 填方及斜坡之變形,包括潛變所引致者,將引致使用性能 之喪失;

h) 表面侵蝕。

第五十七條

荷載及設計情況

一、對於界限狀態計算所選用之荷載,應考慮《地工技術規章》第十一條所列出之作用力。

二、應考慮下列事項之影響:

a) 施工過程,例如在斜坡或填方位置之前之開挖、爆石及打樁 引致振動之影響;

b) 預計位於接近填方或斜坡之構造物,完成後之影響;

c) 現存工程上新築斜坡之影響;

d) 現存斜坡先前或繼續移動之影響;

e) 在斜坡及填方頂部之溢漫、波浪及降雨之影響;

f) 溫度對填方斜坡之影響(收縮);

g) 動物之活動引致地基排水或挖掘孔之堵塞。

三、應基於可獲之水文數據而選用斜坡前之自由水體高程及地下水位或它們之組合之數值,以便得到最不利之設計情況。排水、過濾、密封等可能破壞或失去功用之情況亦應考慮。

RA 對填方最不利之水力條件通常系指穩定之滲流從可能之最高地下水位急促泄降至自由水體高程。

四、在推導孔隙水壓力之設計分佈時,應注意土壤之各向異性及變異性之可能範圍。

第五十八條

設計及施工考慮

一、填方及斜坡之設計及施工應考慮類似地基之經驗。

RA 填方建造於軟弱之凝聚性土壤時,通常會建立增加高度;層面之厚度及建造速度應在設計時決定,目的系防止在建造時產生斜坡失穩或基礎承載能力之破壞。固結之時間袛可以計算出粗略之數值,因此軟弱土層之固結速度應在建造期間以量測沉降來進行檢查,亦得要求進行孔隙壓力量測,當超孔隙壓力下降到低於安全數值時才可以放置另外一層之填土,這些都要在設計報告中說明。沉降量測之結果用作檢查該等程式。

若使用垂直排水帶以加速固結,施工時應特別注意孔隙壓力量測儀器之位置,它們應位於垂直排水帶網格點中央。並應根據《地工技術規章》第十八條所述之觀測方法實行。

二、斜坡曝露於嚴重侵蝕時應進行保護。

RA 在該等情況之斜坡,得進行封固、栽植、或人工保護。對有護腳土臺之斜坡,護腳土臺內可能需要排水系統。通常不應在河流或湖泊之土堤上種植樹木或灌木。

第二節

極限狀態之檢驗

第五十九條

整體失穩

一、當分析填方或地基斜坡(土體或岩體),應考慮所有可能之破壞模式。

RA 由破壞表面所包括之土體或岩體通常可處理為一剛體或幾個剛體而 有同一樣之移動,換言之,可以由尋找靜力容許應力介面以檢查其穩 定性破壞面或剛體間介面,可以擁有不同之形狀,包括平面,圓形面 及更複雜之形狀。

當地基或填方材料之強度系相對均一性及各向同性時,通常假設為圓形破壞面已經足夠。

當斜坡有層狀土且其剪切強度有相當之變化時,應特別注意有較低剪切強度之層面,或需要作非圓形破壞面之分析。

對於有連結材料,包括岩石及土壤,破壞面之形狀取決於不連續面,亦可能通過完整之材料,或者需要作三維空間之楔形分析。

二、當荷載及地基之剪切強度參數,系根據《地工技術規章》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而指定其設計數值時,應對可能之破壞面所包含之土體平衡作出驗證。

RA 當土體及軟弱岩石並不呈現明顯之強度各向異性時,得使用薄片方 法,該方法應驗正總體彎矩及滑動體之垂直穩定,若無檢查水準平衡時, 薄片間之力應假定為水準方向。

可應用根據本規章第三章計算之填土土壓力及根據《地工技術規章》第五章計算之基礎承載力,進行分析。

三、在計算填方及斜坡之整體穩定時,通常在《地工技術規章》第十一條之情況A可以忽略。

RA 除非土體之密度出現反常之不確定因素,否則在斜坡穩定計算時, 並不需要區分有利及不利重力荷載。

第六十條

變形

一、設計應展示填方或斜坡在設計荷載下之變形並不會嚴重損害位於接近填方或斜坡之結構物、交通網絡或設施。

二、填方內部之變形應與其下之地基一起考慮。

RA 當填方處於可壓縮土壤基礎上時,可以使用《地工技術規章》第六十四條之原則計算。應特別注意沉降時間關係並包括固結及二次沉降。同時亦應注意可能出現差異沉降。由於現時可使用之分析方法及數值方法通常不能提供斜坡破壞前變形之可靠預報,得使用下列方法避免極限狀態出現:限制可動用之剪切強度,或觀察其移動,若有需要,設法控制其移動。

第六十一條

表面侵蝕、內部侵蝕及水力上舉

若可能出現穩定或臨時滲流,設計應保證表面侵蝕、內部侵蝕及水力上舉不會引致破壞之發生。

RA 通常用以保證表面侵蝕、內部侵蝕及水力上舉不會發生之方法有:

a) 滲漏控制;

b) 保護濾層;

c) 避免使用疏散性粘土而沒有足夠濾層之保護;

d) 斜坡擋牆;

e) 倒濾層;

f) 放水井;

g) 水力坡度之減低。

第六十二條

岩石滑動

應考慮岩體滑動之風險,岩石滑動可以系平面或滾動,主要視乎岩體之結構。

RA 岩石滑動之防止,可以透過提供穩定之斜度、錨固、螺栓、表面及內部排水等獲得。

第六十三條

落石

對於岩石,應考慮由傾覆、楔形破壞或剝落所引致之落石風險。

RA 落石之防止,可以採用如錨固、螺栓、噴漿等技術。另外,亦可以 准許落石之發生,但須以欄截限制其損害。

第六十四條

潛變

應考慮地基斜坡由於潛變而引致之位移風險。

RA 潛變移動之預測通常系困難,更好之預防方法為避免使用敏感之區域。

第三節

使用界限狀態之檢驗

第六十五條

總則

設計應展示填方或斜坡在設計荷載下之變形,並不會導致位於或接近於填方或斜坡之結構物、交通網絡或設施產生使用性能之喪失。

RA 第六十條應用法則所述,關於填方於可壓縮土層上之沉降計算,亦適用於此處。嘗試性填方對預測填方防止使用界限狀態發生之行為表現,可能很有用。

填料由於自重或基礎荷載而生之壓縮細小時,證明填料有良好之夯實及基礎荷載系輕。應考慮由於地下水條件之改變而產生之可能變形,需要特別注意由於填料或其下地基含水量之改變,而引致可能出現之長期固結沉降。

第四節

監測

第六十六條

總則

填方及斜坡應使用適當之儀器進行監測,若不可能用計算或規定之方法來證明所有在第五十六條所述之界限狀態將不會發生,或在計算中之假設並非根據足夠及可靠之數據。

RA 監測應跟從《地工技術規章》第四章所述之原則。

需要使用監測,當要求知道下列資料:

a) 斜坡之中或其下之地下水高程或孔隙壓力,以求能夠進行 或檢查有效應力分析;

b) 移動之土體及岩體,其橫向及垂直移動,用來預計其進一步 之變形;

c) 在滑動發展,其滑動面之形狀及深度,目的系用來推導補救工 作之設計地基強度參數;

d) 移動之速度,以便對迫近之危險作出警告,在這些情況,適 宜使用遙控數字讀數之儀器或遙控之警示系統。

對在低滲透能力軟弱土壤上施工之填方,應使用在軟弱土層量測其孔隙壓力及填材之沉降量測等方法進行監測及控制。

對地工分類第三類之填方,通常都應進行監測。


附錄一

符號

拉丁大寫字母:

A


面積



F

作用力 (力)



K0

靜壓力係數



R

阻力 (力)



W

重量



X

基土特徵值

拉丁小寫字母

a


附著力



c

內聚力



c'

有效內聚力



cu

不排水剪切強度



h

擋土結構之高度



q

強度 (單位面積)



roc

超固結比



s

沉降

希臘小寫字母

β


地基表面及水平面之間之角度



γ

分項安全係數



δ

地基及基礎構件之間之剪切角



Φ

剪切角



ξ

估計特徵值所使用之係數

下標

a


錨固





b

樁之底面





c

壓力





d

參數之設計值





k

參數之特徵值





l

樁身





n

正向,垂直方向





p

被動力





t

總值,張力





v

剪切力,橫向